CFTC新函不是替加密松绑,软件商不得经手资产还须负连带责任

2026-09-18分类:区块链新闻资讯 阅读(


CFTC 9 月17 日发出的无异议函,被不少报导写成替加密产业开了门。实际去读第26-25 号意见函原文,它做的事比较接近相反:这份文件要求适用者采用与现行交易所衍生品相同的托管结构,资产不得经手,委托直接送到已登记的机构。

文件自己写明不限于加密

先讲范围。意见函的第14 号注脚写得很直白:「为免疑义,被动软件提供者不限于提供加密资产相关软件者。」

会被连结到加密,是因为起点在那里。今年3 月17 日,市场参与者部门发出第26-09 号函给Phantom Technologies,回应一家做「被动地让使用者交易受监管衍生品、包括透过自我保管加密钱包软件」的​​开发商。但依规则140.99(a)(2),无异议函只有受益人本人能引用,其他公司用不了。函中写道,之后该部门「收到其他处境类似的被动软件提供者与其律师来询」,这才把同样的立场普遍化。

资产不能经手,委托直通已登记机构

这份函对适用范围的定义才是重点。所谓「涵盖活动」限于使用者在指定契约市场(DCM)交易的情形,要嘛直接成为该市场的会员,要嘛作为该市场会员的期货佣金商或介绍经纪商的客户。使用者用于担保部位的资金与财产,存放在该市场的结算组织或其会员期货佣金商处。

函中对此有一句总结:这些涵盖活动所设想的是一种「与现行交易所衍生品市场结构一致的托管模式」。

接着是三道明确禁止。文件写道,被动软件提供者「在任何时点都不会持有、控制或保管使用者资产,不会产生明确的买进或卖出讯号,也不会对使用者委托的路由或执行行使裁量」。

另外,软件在下单环节的角色被限缩到「提供在使用者装置上执行的软件,让使用者把委托直接传送给登记机构」,并明定「不会对任何特定委托有主动介入」。使用者也必须能够不透过该软件、直接接触那些登记机构,不得有契约或操作上的限制。

如果这个介面是嵌在既有钱包软件里,函中要求软件必须「清楚且显着地区分」使用者何时在从事受监管活动、何时不是。

十项条件里有一条是连带责任

豁免附了十项条件,其中第七项的份量最重:被动软件提供者与其合作的登记机构必须签署书面承诺,就前者或其人员在从事涵盖活动时违反法令的行为,负连带责任;双方并同意CFTC 对此进行调查与执法的管辖权。

其余九项条件涵盖:无法定失格事由,揭露与登记机构的关系及利益冲突(含费用),提供风险揭露声明,比照已登记介绍经纪商建立行销合规政策,不从事需经全国期货协会事前核准的广告,保存纪录,破产时通知部门,以及向部门备案同意上述各项。

这是幕僚立场,不拘束委员会

效力也要分清楚。函末写明,这份文件与其立场「仅代表该部门的意见,不必然代表委员会或委员会其他办公室或部门的立场或观点」,且「不拘束委员会」。注脚并引规则140.99(a)(2):无异议函只拘束发出的部门,不拘束委员会或其他委员会幕僚。

部门同时保留裁量权,可以再加条件、修改、暂停或终止这个立场;立场本身建立在申请方陈述的事实上,事实有异动或有遗漏都可能使其失效。

时效上,这个立场的效期是到「委员会就介绍经纪商登记要求对软件开发者的适用作出规则制定或指引生效之日」为止。

那它到底解决了什么

被卡住的其实是一套旧条件。依法,介绍经纪商必须登记,而委员会1983 年的解释把「招揽与接受」委托解得很宽,不限于字面上的招揽。 2006 至2008 年间,主管部门曾对技术服务商发出几封函,认定其不算介绍经纪商,但附了六项条件,其中一项要求使用者与期货佣金商或介绍经纪商之间另有既存关系,且该关系独立于技术服务商。

App 直接注册的模式不符合这项条件,所以援用不了旧函。第26-25 号函处理的是这个落差,让前端软件可以在不登记为介绍经纪商的前提下,把使用者接进既有的受监管体系—前提是它自己不经手资产与委托,并与登记机构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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